关于加快我市金融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23日       来源:      阅读:380次

一、推进金融集聚区建设

按照“一轴两翼”的总体规划,以天台路为轴,庐山路、泰山路为两翼,东至滨江路,西至珠江北路,打造金融服务业集聚区。依托筹建中的株百天元城及三湘财富中心一主一副两中心等金融载体打造总部机构、中介服务、要素交易、科技创投、互联网金融、民间金融六大服务平台。通过集聚区建设,形成功能互补、错位竞争、分工协作的差异化金融服务产业格局,努力将株洲打造为湖南省金融次中心。按照以区为主、市级支持的原则,研究制定全市统一的鼓励金融集聚区加快发展的专项政策,从土地供应、规划设计、财政支持、人才引进等方面引导金融机构加快集聚发展。

二、规范专项资金使用

整合列入财政预算安排的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根据工作需要逐年予以适当增加,用于金融机构引进、信贷奖励、信贷风险补偿、担保和小贷风险补偿、资本市场发展、金融改革创新等,充分调动金融机构服务地方发展的积极性。制定《株洲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鼓励新设和引进金融机构

积极引进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和外资银行进入市区,市财政当年给予不低于5000万元的政府性资金存款支持;进入县市,属地财政当年给予不低于2000万元的政府性资金存款支持;设立村镇银行,属地财政当年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的政府性资金存款支持。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市财政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在贫困县新设县以下银行营业网点,由所在县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

四、发展地方法人金融及金融服务机构

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2017年全面完成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组建工作。在风险可控,健全有效监管体系的前提下,稳妥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互联网金融、农村资金互助社、股权投资类机构等准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组建“株洲金融控股集团”,作为我市重大产业投资平台、国有资产市场化融资运营平台、金融资源整合平台,通过控股、参股现有金融机构或设立新型金融机构,参与地方金融机构的管理、对外金融合作等,逐步实现多领域发展、多牌照经营。

五、加大信贷投放政策引导

进一步完善我市银行机构信贷目标考核鼓励办法,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信贷目标考核鼓励力度,增强银行业机构加大信贷投放的积极性,引导银行资金向政府重点产业、重点项目、中小微企业、金融扶贫项目倾斜。

六、推进金融改革创新

逐步增加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规模。完善政府、银行、担保、保险四方风险分担机制,在现有市级小微企业风险补偿基金2000万元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力度,扩大中小微企业融资规模,着力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防范银行信贷风险。从2017年度预算起,依程序适度提高该项基金支出。扩大风险补偿范围。严格落实湘发〔2016〕12号文件精神,鼓励保险公司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优惠费率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小微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确保省财政按年度保费收入给予的不超过8%的风险补偿全部补偿到位。发展“供应链金融”融资。推动金融机构与全市五大千亿产业集群行业的供应链核心企业及配套企业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创新发展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及票据转贴等“供应链”融资产品。大力促推“续力贷”。依托小微信贷与融资担保协会,整合金融资源,为中小微企业续贷提供低息过桥资金。

七、鼓励企业多渠道直接融资

落实相关扶持政策,支持优质企业境内外上市、挂牌融资,按政策给予费用补助。企业股改时用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按规定征收,对受益财政留成部分,待企业成功上市或挂牌后,安排产业或项目扶持资金给予补助。支持企业或项目引进保险资金,鼓励企业利用公司债、企业债、集合债、私募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证券化、基金、私募股权投资、PPP和地方债等各类工具融资,支持产业发展、新型城镇化和基础设施建设。严格落实湘发〔2016〕12号文件精神,对通过深沪交易所、“新三板”、湖南股权交易所发行私募债券的企业,确保省财政按照企业发债利息的30%给予的贴息补助全部补助到位,每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八、做强融资性担保机构

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资金管理办法,逐年提高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比例和额度。建立完善代偿补偿机制,市、县人民政府分别按照担保机构在保余额的5‰安排代偿补偿专项资金。支持国有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和兼并重组的形式做大做强。

九、扶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

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13〕7号)文件精神,对小额贷款公司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政策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除省财政按不超过其上年年末涉农贷款、困难群体的创业贷款和其他领域的小额贷款余额的1‰给予的风险补偿外,市、县两级财政分别给予同比例配套支持。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正常业务给予支持,在他项权证办理、上诉案件立案与执行等方面建立绿色通道。

十、设立产业、城市发展引导基金

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模式,整合财政性专项资金,引进社会资本分别设立各50亿元规模的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母基金)和城市发展引导基金(母基金),依托两支政府引导基金分别组建两家基金管理公司。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放大效应,以母基金的形式引导各类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分别设立城市建设子基金、PPP基金及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绿色产业发展基金等子基金,通过政府参股、跟进投资和风险补贴等方式,引导和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共同投资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的项目或企业,支持我市重点项目建设,高新技术企业、轨道交通装备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创新创业企业发展。

十一、引进和培养金融人才

实施金融高端人才战略,将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全市人才发展规划,加大金融人才引进力度和本地金融人才培育力度,将金融知识培训纳入各级党政干部教育培训内容,提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队伍掌握运用金融工具的能力。对符合引进条件并经监管部门认定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和经由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享受人才引进相关政策,提供落户、居住、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的便利服务。争取从中央金融部门、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发达地区交流一批优秀金融干部,到我市任职或挂职。创新人才选拨机制,选择有条件的县市区配备具有金融专业学历或金融相关工作经历的班子成员。

十二、优化金融业发展环境

加强对金融工作的领导,设立株洲市金融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全市金融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市政府经济金融办牵头负责全市金融业改革发展和相关金融政策落实工作,制定绩效考核制度,将金融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加强县市区金融办职能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提升金融工作服务水平,探索符合地方实际的金融监管体制。协同推进株洲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服务金融业发展。建立金融政法联动工作机制,依法打击逃废金融债行为。切实落实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工作职责,密切关注地方债务、过剩产能、交易场所、民间融资、P2P等互联网金融、私募基金等金融风险重点领域,深入排查各类金融风险隐患。依法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支持金融机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规范降低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收费,协调司法部门解决金融机构维权案件受理难、判决难和执行难问题,提高案件结案率、执行率,确保不良贷款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依据金融政策规范民间金融健康发展。完善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金融活动长效工作机制,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