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如何转小规模? 市国税局何正华接听市长热线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31日       来源:      阅读:20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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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30日,市国税局局长何正华接听市长热线。

株洲新闻网5月30日讯(记者 寻慧蓉)今天上午,市国税局局长何正华接听“12345”市长热线,2小时内9位市民打进电话,反映的问题多与税收政策相关。何正华现场耐心解答市民的咨询,以下是部分热线摘要。

文女士:一般纳税人想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有哪些规定?

回复:根据《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二是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按照500万元的标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营改增纳税人由于不符合上述第一条要求,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同时, 2018月5月1日后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也不符合上述第一条要求,不属于可转登记的范围。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有时间限制,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刘女士:5月1日后补开的发票需要缴纳百分之多少的税务点?

回复:5月1日后,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5月1日前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5月1日后按原税率补开发票的销售额应在2018年5月申报期(含5月)之前完成相应增值税纳税申报。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黄女士:我们是株洲建达实业有限公司的,请问增值税税率调整后是否对出口退税税率有调整?

回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第四条规定,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李女士:我是晋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会计,公司是汇总纳税企业,请问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需要向纳税机关递交什么资料?

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一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沙女士:请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理工资薪金的具体标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