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1月08日 来源: 阅读:340次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省财政厅、省经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企[2008]4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株洲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株洲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省财政厅、省经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企[2008]4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经信委)归口管理,用于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产业集群、与大企业协作配套、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中小企业培训、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研发资金)。
第三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湖南省统计局、湖南省经济委员会、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湖南省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暂行规定》(湘统[2009]52号)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经信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株洲市范围内的中小企业的下述事项:
(一)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及地方区域经济比较优势项目;
(二)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三)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开展的服务项目;
(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五)资源节约、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及现代物流项目;
(六)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七条 支持方式采取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每个项目只能选择一中支持方式,不得重复申请。
第八条 无偿资助及贷款贴息的额度,原则上一个项目均不超过2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实缴税收的20%。
中小企业培训经费按不超过当年财政预算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10%的比例安排。
第九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申请专项资金的条件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五)企业年纳税额在60万元以上或新建项目新增税收在30万元以上;
(六)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第十一条 申请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株洲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见附件1);
(三)项目核准、备案文件或企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或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需进行环保评估的项目环评报告;
(六)申请贷款贴息方式的,需提供企业项目贷款合同或支付利息凭证(复印件),申请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需提供项目进展情况及企业已投入自有资金的有效凭证(复印件)。申报服务项目补助的,还需提供相关合同、费用支付凭证等复印件;
(七)企业纳税有效凭据的复印件;
(八)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补助资金的担保机构,按《株洲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和审批
第十三条 各区经信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区范围内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按要求上报市经信委。
第十四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建立专项资金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经专家评审后的项目,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其项目进行审核,并联合下达资金计划。
第十六条 单位收到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收到的无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承担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项目的单位收到的项目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经信委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市财政局、市经信委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收到项目资金后当年不能竣工的项目,单位应于次年开始的1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市经信委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承担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项目的单位,应于次年1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市经信委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市财政局将收回全部专项资金。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市财政将收回全部专项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株洲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株企发〔2006〕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