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公共领域投资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08日       来源:      阅读:242次

湘政办发〔2014〕6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大力引进民间资本参与公共领域建设、运营和管理,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府、市场和社会关系的重要举措;是拓宽投融资渠道,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有效手段;是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增强投资内生动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为进一步扩大公共领域民间投资,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公共领域投资制定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突出以市场化为方向,以构建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为重点,分类推动民间资本参与公共建设,对经营性领域,以市场化运营为主;对回报较高的准经营性领域,大力推行特许经营;对收益不高的准经营性领域,通过政府补贴吸引民资;对纯公益性领域,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具体操作上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依法支持。对民间资本参与公共领域投资,各级政府应依法依规给予支持。二是公平公正。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针对民间投资设置任何附加条件或准入门槛。三是风险可控。必须确保政府债务保持在合理范围,同时确保工期、质量、安全控制等合理可靠,严防各种不确定性风险。四是突出重点。结合我省实际,当前重点推进医疗、教育、污水垃圾处理、供水、工业地产、公路、铁路、水利、金融、养老等领域引入民间资本。五是试点先行。在上述重点领域筛选一批企业或项目进行重点示范,通过贴息、补助或购买服务方式适当予以支持,力争形成示范带动效应。六是互利共赢。既要保证政府依法监管,合理担当公共责任,行使公众权利,又要切实保证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同时使投资者获得合理回报,提升政府、社会、投资人的满意度。

  二、大力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城镇供水基础设施建设。1、加快供水企业改革。全面推进县及县以上供水机构企业化改革,消化现有供水机构冗员;在改革改制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吸引民间资本进入;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小城镇和农村自来水建设经营。2、探索推进厂网分离。水厂建设和运营以市场性竞争为主,政府主要投入管网建设。3、理顺收费机制。合理及时调整水价,保障供水企业的基准收益率;对规模较大的住宅小区,逐步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由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和收费到户;全面推行阶梯水价。

  三、大力支持民间资本投资铁路建设。1、规范准入门槛。鼓励民间资本通过独资、控股、参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公平参与地方城际铁路、铁路支线、企业专用线及其场站设施等项目建设,以及铁路专用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和维修,民间资本投资铁路建设按统一的招投标条件公平竞争。2、推进持续发展。政府支持铁路企业按照市场化、集约化原则实施土地综合开发,适度提高开发建设强度,以开发收益支持铁路发展。3、建立开放性平台。鼓励社会基本保险资金、企业年金、民间资本投入铁路建设发展基金,并确保社会资本优先股地位和稳定合理回报。

  四、大力支持民间资本投资教育事业。1、保障民办学校合法权益。按照补偿教育成本、优质优价的原则并考虑投资者合理回报等因素,确定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参照公办学校标准执行同等的免学杂费政策,由财政按相同标准给予免学杂费补助;对民办学前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视情况给予适当奖补;民办学校校舍建设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建设规费减免优惠;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排污等公共服务价格与公办学校执行相同标准。2、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公平待遇。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教师资格认定、业务进修、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建立民办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允许参加人事代理的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工龄连续计算。3、鼓励社会捐资助学。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向民办学校的捐赠支出,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时按规定扣除,企业因改制或更名发生资产权属转移的,免收相关过户费和服务性收费。

  五、大力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医疗机构建设。1、开放社会资本办医领域。调整和优化区域卫生规划,全面开放医疗服务市场,社会资本依法自主选择医疗服务投资领域,鼓励优先进入医疗资源稀缺以及特殊医疗服务领域;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优先考虑由符合准入标准的民间资本举办;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2、完善医保定点政策。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及新农合定点服务范围;对民资举办的精神卫生、儿科、产科等基本医疗服务专科机构,优先纳入医保定点。3、优化用人环境。完善民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社会保障制度,确保其享受相应待遇;推进医师多点执业,积极探索卫生技术人员以岗位和资格管理相结合取代身份管理;在职称评定、学术活动与业务竞赛、科研立项及其成果鉴定、评先评优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有同等待遇。4、将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建设项目纳入省预算内投资计划。5、非公立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政策,其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六、大力支持民间资本投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1、拓宽准入领域。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城镇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环卫保洁、垃圾处理、垃圾收运等领域,在特许经营权招投标、土地和运营补助等环节享受平等优惠。2、简化审批程序。城镇污水垃圾处理项目统一纳入省重点工程,实行部门联动审批,限期办结;建立完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运营费用拨付机制,简化拨付程序,确保按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到位。3、给予专项补贴。当地政府对污水管网、垃圾收运系统建设及存量垃圾治理项目、焚烧发电项目按一定标准补助奖励;垃圾收运企业专业垃圾收运车辆高速公路免费通行;积极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获得国家资金支持。4、完善收费机制。进一步提高垃圾处理费开征率和征缴率;污泥规范处置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收费定价成本;进一步完善污水垃圾收费调价机制。

  七、大力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水利设施建设。1、完善参与方式。继续推进项目法人招标,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等各种社会资本以股份制、独资、合作、联营等多种方式,参与经营性水利项目或准公益性水利项目经营性部分的建设、经营及管理。2、搭建融资平台。组建省级水利融资平台公司,为全省水利建设筹集建设资金;鼓励水利建设任务重的地方政府成立水利融资平台公司筹集水利建设资金,作为政府对水利建设投入的补充。3、加强政策扶持。民间资本在水土流失区进行水土流失治理,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水土流失,地方政府给予必要的资金扶持;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科学技术研究与咨询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八、大力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公路水路基础设施建设。1、明确准入范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受让等多种方式参与公路、桥梁、隧道、港口、码头、航道、公路客货运输站场、综合交通枢纽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2、公平竞争。全省经营性的公路、水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应根据资金实力、建设管理能力、诚信度等条件择优选取投资建设主体,对国资、民资及混合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竞争。3、落实支持政策。积极争取民间资本投资的公路、水路基础设施项目获得国家、省各项补助资金支持;鼓励地方政府以旅游开发收益或有关产业发展收益等为条件,吸引民资参与相关项目建设;对有条件的地区,试行将采砂权收益作为航道建设引导条件吸引民资参与建设。

  九、大力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工业地产。1、科学规划。各地政府应加强工业地产整体规划,加大监管和调控力度,引导工业地产集聚式发展,提高资源配置效率。2、专项补贴。省有关专项资金对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实行阶差式补贴,在符合园区产业指导目录基础上,对大湘西地区、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和湘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入驻工业地产的企业,适当给予租金补贴。3、强化配套。工业地产按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配套建设园区办公、公共租赁住房等配套设施;各地方政府对工业地产外围道路交通网络建设,应加强水、电、气等基础设施对接配套,水、气等相关收费标准与政府自办工业园区同等对待。4、促进流转。取消工业地产项目开发业主最低自持物业比例限制,按市场原则自主决定对外租、售。

  十、大力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养老设施建设。1、开放投资领域。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老年生活服务、医疗康复、饮食服装、营养保健、休闲旅游等养老服务项目建设,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模式、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2、加大扶持力度。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的,当地政府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给予一定补助。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接收城镇“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对象,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按供养对象的供养标准给予拨付补贴。按照国家现行有关税收政策,对经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审查认定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对其提供公益性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暂免征收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11〕19号文件规定,免收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防洪保安资金等收费和基金;用水、用气(燃料)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质同价,用电、通信、有线电视收视执行当地最优惠价格;免收有线电视开户费、城区普通宽带一次性连接费,优惠收取采用光纤接入或者接入距离较远等成本较高的宽带一次性连接费。养老服务机构确有困难的,可依照有关规定到所在地残联申请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推动医养融合。各地要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民办养老机构,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紧密合作,在养老机构内主办医疗机构,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医保定点范围。4、保障合法权益。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财产属出资人所有,投入满五年后,在保证不撤资、不影响法人财产稳定的前提下,产权份额经单位决策同意,按照登记管理相关法规政策依法转让、继承、赠与;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法享有相关产权与经济收益,按市场机制获取利润。

  十一、大力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1、推进民营银行试点。重点支持大型民营企业发起成立1—2家自担风险、业务特色明显的民营银行,对于有意愿申办的企业,进行前期辅导,对于企业申请民营银行的前期费用支出,财政适当给予补贴。2、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信社改制和农村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通过并购重组方式参与高风险农信社风险处置的,允许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阶段性持股比例超过20%;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商业银行跨区域设立营业网点;对各项经营和审慎指标较好、支农特色明显的村镇银行,优先支持其下沉营业网点,到乡镇设立分支机构。3、支持民间资本投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扩大消费金融试点。积极争取将长株潭地区纳入国家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地区,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大型民营企业投资自担风险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发展。4、推动小额贷款全覆盖。优先支持全省范围内符合要求的民间资本到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省级以上贫困县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推进空白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机构全覆盖;准许各市州城区内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跨区小额贷款业务。5、积极推进融资担保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融资担保公司,民营融资担保公司与国有融资担保公司享有同等待遇。继续推动我省银行业与融资担保业加强合作,适当放宽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的准入条件。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6、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保险、证券领域。支持民间资本以发起新设、增资扩股、兼并重组等方式投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保险中介机构等领域。7、完善金融业社会信用征信体系。依托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整合信息资源,加快小机构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步伐,将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信托、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信用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为民间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活动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8、加大法规政策执行力度。创造良好政策环境,认真落实国家、省关于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税收政策。各级政府要切实兑现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承诺事项,各级金融监管部门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不得变相提高门槛和设置各种隐形障碍,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各地不得提高增设新办村镇银行门槛。

  十二、切实保障民间投资者的平等主体地位。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意见。对一些高风险行业,民间投资介入有顾虑的,可以由财政出资组建担保基金,降低民间投资风险;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公共服务业。

  十三、进一步落实民间投资用地优惠政策。将相关项目纳入用地计划,在城市规划中适当预留医疗卫生、养老、文化教育等公共服务用地。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对所有公益或准公益性项目,原则上以划拨方式供地。对医疗、工业地产等行业,积极探索试点分类资格审查与“招拍挂”相结合的供地方式,以“招拍挂”出让,并相应给予地价优惠。支持参与土地开发整理和地质灾害治理,探索采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耕地占补平衡等方式予以合理回报。

  十四、进一步拓宽建设项目融资渠道。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建立政府、金融机构、投融资主体对接联动机制,实现银企对接的动态化、常规化。积极推动建立各种类型的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建立多元化的民营企业贷款担保体系,加大民间投资信用担保支持,加强银担合作,逐步扩大民营企业贷款担保规模。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整合各种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涵盖众多金融产品与增值服务的一体化经营方式。推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项目信托产品,推进特许经营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对预期收益比较稳定的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允许以政府授权的特许经营收费权和收益权为质押权益向金融机构申请质押贷款。

  十五、积极建立民间投资的合理回报机制。对经营性项目,在定期审核成本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与实际成本相适应的价格形成机制。特许经营者向公众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执行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特许经营项目可按照中标或者协议价格进行结算;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根据物价上涨、行政政策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报政府审定后适时调整,保证民间资本获得合理回报。对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项目,积极研究探索项目捆绑开发、政府补贴等支持机制,并通过项目法人招标优选投资者进入,既保证投资人合理回报,又切实降低政府和社会公众负担。

  十六、大力推进民间投资试点示范。根据确定的重点领域和行业,各地各有关部门组织一批吸引民间投资项目,按照定期收集、科学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筛选建立吸引民间投资进入公共建设领域的重大项目库,适时召开推介会,向民间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发布一批示范性项目。从财税、用地、金融方面重点支持,强化推介项目的吸引力,推动项目尽快落地,产生示范效应。

  十七、进一步营造氛围和优化投资环境。将民间投资发展增长目标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强化民间投资监测预警。积极研究针对民间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流程,建立“绿色通道”等制度,相关部门要对民间投资项目进一步简政放权,简化行政审批,提升服务效能。全面清理针对民间投资的法规和政策,为民间投资提供公平、宽松、稳定的市场环境,鼓励和支持各县市打造金融安全区,优化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结合建设领域专项治理,严厉打击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切实减轻民间投资者负担。建立地方政府建设环境问责制。定期发布中长期发展规划、行业发展前景、产业投资政策等投资信息,合理引导民间投资方向。加大新闻媒体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

  十八、切实加强对民间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发改、经信、财政、民政、教育、卫生、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保、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银监、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联等单位共同参与的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和推进民间资本进入公共建设领域。各级各部门要把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发展摆在更加重要位置,进一步转变观念、明确职责、创新思路、深化改革,抓紧研究制定具体意见,进一步细化各领域支持标准和政策,尽快将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促进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等特许经营实施机关,要抓紧编制特许经营实施方案,加强与社会专业服务机构、产业联盟的业务合作,公平择优开展招商工作并协调组织项目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