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度株洲市本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06日       来源: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210次

市本级失业保险各参保单位:
  为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对就业形势造成的影响,帮助企业降低成本、稳定就业岗位,根据《关于落实湖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条措施等若干问题的意见》(湘人社发〔2019〕3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0〕13号)和《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湘人社规〔2021〕13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对株洲市本级失业保险参保单位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一)适用范围
  在市本级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以下简称稳岗返还),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单位不予返还。
  (二)返还条件
  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以下1、2、3项条件的,发放稳岗返还:
  1.截止2020年12月底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12 个月以上,无历史欠费;
  2.未被列入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黑名单”和司法部门“失信被执行人”;
  3.2020年内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0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6%),30人(含)以下用人单位的裁员率放宽至不高于20%。
  裁员率按2020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该年度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两种方式计算出的数值取较低者作为单位裁员率。其中,对于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计算出裁员率低于控制目标的单位,还需满足2020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不超过单位参保职工总数的20%;
  4.存在历史欠费的用人单位,于2021年12月31日前补缴2020年及历年欠缴失业保险费后,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稳岗返还;
  5.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的“三类企业”需经有关部门认定。
  (三)返还比例
  大型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按单位及其职工2020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20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返还。
  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20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返还。
  (四)资金使用
  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
  二、经办流程
  (一)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的经办服务模式,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市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湖南省失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核心平台三版)的业务数据比对校验后,进入相关审核、公示等环节,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在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rsj.zhuzhou.gov.cn/)进行公示。
  (二)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稳岗返还资金拨付至该单位在湖南省失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核心平台三版)中登记的银行账户。
  (三)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为实际用工单位申请稳岗返还的,稳岗返还资金须补贴到实际用工单位,返还标准根据实际用工单位的性质和规模确定。其为自聘员工申请稳岗返还的,需提供经劳动关系部门盖章确认的自聘员工名单。
  三、注意事项
  1.请各用人单位尽快核对在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内登记的银行账户信息(通过人社通网上平台核对,如有错误,请在该平台修改,并将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版拍照发送至邮箱:sybxxxxg@163.co
  m),以便精准快捷的发放稳岗返还资金。
  2.申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
  联系电话:0731-28681571
  附件:株洲市本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表


                                    株洲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