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年08月20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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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经信发〔2014〕19号
株洲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株洲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各县(市)区经信局(产业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的若干意见》和《株洲市产业振兴实施纲要》(株发〔2014〕4号)的有关精神,充分发挥我市企业在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建立我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体系,依据国家、湖南省关于企业技术创新中心认定管理的有关办法以及市经信委职能,特制定《株洲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2014年8月5日
株洲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产业振兴战略和创新驱动战略,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中国动力谷”和“五城四基地”建设,参照国家、湖南省有关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加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确立企业在科技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我市重点产业领域内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绩效显著、创新示范作用突出的企业技术创新中心予以认定,给予相应政策扶持,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提升创新能力。
第三条 株洲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负责株洲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指导、开展认定、评价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 株洲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五条 株洲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截止日期为每年6月31日。
第六条 株洲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技术创新中心所在的企业在株洲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且没有经过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或国家、湖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二)企业必须是株洲市同行业的优强企业,有较强的技术竞争优势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三)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本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拥有有效专利不低于3项,并已进行成果转化,近三年内至少取得1项以上发明专利授权;
(五)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六)企业的技术创新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七)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最低标准(附件三);
(八)企业在两年内(受理截至日期向前两年)无经营违法或生产安全受到责任追究的情况发生;
第七条 株洲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的申请和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当地县(市)区经信局(产业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株洲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申请报告》(附件一)和《株洲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评价表》(附件二);
(二)县(市)区经信局(产业局)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按照当年申报株洲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的通知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二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经信委;
(三)市经信委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复核;
(四)依据核查结果,市经信委组织专家择优进行评审;
(五)市经信委依据国家产业政策、核查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评估后,每年择优确定3-5家株洲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
(六)市经信委对认定的株洲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发文公布,并颁发《株洲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牌匾;
第七条 株洲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认定结果从市经信委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发布。
第三章 评价
第八条 市经信委依据《株洲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每二年进行一次评价,经认定的株洲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应按要求报送评价材料。
第九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经认定的株洲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应于评价年度的4月3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当地县(市)区经信局(产业局),评价材料包括《株洲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评价表》和《株洲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四);
(二)数据初审。县(市)区经信局(产业局)对经认定的株洲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评价年度的5月15日前上报市经信委(一式两份);
(三)数据核查。市经信委对经认定的株洲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四)评估确认。市经信委对核查结果和评价材料进行综合评估并确认。
第十条 株洲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0至65分(含65分)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一条 市经信委对评价结果予以发布。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株洲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经信委撤销其“株洲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资格;
(三)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五)所在企业违法,被依法追究责任的。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株洲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50个工作日内通过当地县(市)区经信局(产业局)将有关情况上报市经信委。
第十四条 市经信委对调整与撤销了“株洲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资格的企业,以通知的形式予以发布。
第五章 管理与扶持
第十五条 企业上报的株洲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申请认定材料和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申请认定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企业,经核实后,三年内不得申报株洲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对评价材料弄虚作假的企业,撤消其“株洲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株洲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认定。
第十六条 对于首次评价得分为60分至65分(含65分)的株洲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给予警告,并由当地县(市)区经信局(产业局)负责督促其整改。
第十七条 市经信委对认定的新批次株洲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一定支持,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八条 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时,原则上从已认定的株洲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企业中择优推荐。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附件: 1.《株洲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2.《株洲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评价表》
3.《株洲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指标体系》
4.《株洲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提纲
附件1
《株洲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本市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业在本市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发展规划及近期、中期目标。
2、目前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技术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企业信息化建设。
6、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三、县(市)区经信局(产业局)推荐意见。
附件2
株洲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评价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盖章)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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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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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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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
主营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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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技术创新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
|||
联系传真 |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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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网址 |
|
报告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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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定量数据名称 |
单位 |
数据值 |
|||
1 |
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
万元 |
|
|||
2 |
企业利润总额 |
万元 |
|
|||
3 |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
万元 |
|
|||
4 |
(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
万元 |
|
|||
5 |
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
万元 |
|
|||
6 |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
万元 |
|
|||
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
万元 |
|
||||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总额的比重 |
% |
|
||||
7 |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
万元 |
|
|||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总额的比重 |
% |
|
||||
8 |
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 |
项 |
|
|||
其中: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 |
项 |
|
||||
其中:对外合作项目数 |
项 |
|
||||
9 |
新产品销售收入 |
万元 |
|
|||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总额的比重 |
% |
|
||||
10 |
新产品销售利润 |
万元 |
|
|||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总额的比重 |
% |
|
||||
11 |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
万元 |
|
|||
12 |
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
万美元 |
|
|||
13 |
企业职工总数 |
人 |
|
|||
14 |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
万元 |
|
|||
15 |
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
人 |
|
|||
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
人 |
|
||||
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重 |
% |
|
||||
16 |
技术部门职工人数 |
人 |
|
|||
17 |
技术部门培训费 |
万元 |
|
|||
18 |
技术部门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
万元 |
|
|||
19 |
技术部门高级专家人数 |
人 |
|
|||
20 |
技术部门博士人数 |
人 |
|
|||
21 |
来企业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
人/月 |
|
|||
22 |
技术部门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
个 |
|
|||
23 |
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
个 |
|
|||
24 |
通过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实验室数 |
个 |
|
|||
25 |
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
项 |
|
|||
26 |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
项 |
|
|||
27 |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
项 |
|
|||
|
其中: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
项 |
|
|||
28 |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
项 |
|
|||
29 |
企业获得的驰名商标数 |
个 |
|
|||
30 |
企业获得的市以上名牌产品数 |
个 |
|
|||
31 |
获市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技术创新奖项目数 |
项 |
|
县(市)区经信局(产业局)审核意见:
(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株洲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一、评价指标及评价基本要求
一级 |
二级 |
权重 |
三级指标 |
权重 |
单位 |
基本 |
创 新 机 制 |
创新投 |
18 |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比例比上次评价增长 |
15 3 |
% 百分点 |
≥ 3 ≥ 0 |
人才激 |
6 |
技术部门年人均收入与企业年人均收入之比 技术部门人员培训费占中心人员总收入的比重 |
3 3 |
% |
> 1.2 > 2 |
|
创新合 |
6 |
来企业从事技术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数 对外合作项目占全部开发项目数的比重 |
3 3 |
人月 % |
> 10 > 2 |
|
技 术 与 人 才 |
创新队 |
12 |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重 企业拥有的高级专家及博士人数 |
7 5 |
% 人 |
> 1.5 >5 |
创新条 |
8 |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通过省、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数 |
5 3 |
万元 个 |
>600 ≥ 1 |
|
技术积 |
10 |
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项目数占全部项目数的比重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企业拥有的省以上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数 |
4 4 2 |
% 项 个 |
> 2 ≥ 1 ≥ 1 |
|
产 出 与 效 益 |
技术创 |
15 |
当年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当年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其中当年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主持和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
4 4 3 4 |
项 项 项 项 |
> 10 > 5 ≥ 1 ≥ 1 |
技术创 |
25 |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 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
11 11 3 |
% % 万美元 |
>15 > 10 > 0 |
|
加分 |
加分 |
|
获省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技术创新奖项目数 |
≤ 3 |
项 |
|
扣分 |
|
企业经营亏损 |
≤ 3 |
万元 |
|
二、行业系数
行业 |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 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 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 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 |
航空 |
0.8 |
0.6 |
0.6 |
电子 |
0.6 |
0.4 |
0.4 |
轻工Ⅰ |
0.6 |
0.4 |
0.4 |
轻工Ⅱ |
1.0 |
1.0 |
1.0 |
船舶 |
0.8 |
0.4 |
0.8 |
化工 |
1.2 |
1.0 |
0.8 |
机械 |
1.0 |
0.6 |
0.6 |
医药 |
0.8 |
0.8 |
0.6 |
冶金 |
1.2 |
1.4 |
1.4 |
纺织 |
1.0 |
1.0 |
1.0 |
建材 |
1.0 |
0.8 |
0.6 |
有色 |
1.0 |
1.4 |
1.4 |
铁道 |
1.2 |
0.6 |
0.4 |
石化 |
3.0 |
1.2 |
1.2 |
其他 |
3.0 |
|
|
有关说明:
1、由于不同行业在技术创新投入与产出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评估时,对不同行业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和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等三个指标引入行业系数加以调节。
2、行业系数只作为评价时使用,企业填报时无需考虑行业系数,按实际数据填报。评价时,根据企业填报的实际数据得出上述指标的比重,再乘以行业系数,得出指标的评价值。
3、行业系数表中的其他行业指烟草、煤炭、交通、建筑、石油等行业,这些行业的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和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两项指标暂按满分的60%计算。
4、轻工Ⅰ为家电行业,轻工Ⅱ为轻工的其他行业。
三、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1、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
2、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25人。
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400万元。
附件4
《株洲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提纲
经认定的株洲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在进行年度评价时需要提交年度工作总结,以全面总结上一年度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企业技术创新战略与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企业技术创新战略的制定与调整,年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涉及企业秘密可作技术处理)。
二、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包括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基本情况、技术中心组织建设(内部组织设置与调整、下属企业组织设置、与外部单位共建组织及运行情况等)、技术创新机制建设(技术带头人培养、人才激励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投入制度及执行情况等)、合作创新情况(产学研之间、企业之间及国际合作情况)、企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研究试验设施、检测设施、信息化设施)。
三、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包括年度重点创新项目的实施效果、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的自主创新情况、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等创新情况。
四、技术创新信息化建设情况。
五、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况。